活期存款是指不规定存款期限,可以随时存取,并依照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付利息的存款。如果客户在我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便可以使用支票、本票、汇票等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各类支付工具办理结算。活期存款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及专用存款账户四种。个体工商户可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一个存款单位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开户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企业)或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的,还需要出具税务登记证;
4、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5、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还应提供财政部门同意其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5、《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一 般存款账户是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只能办理现金缴存和转账结算等业 务。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以及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主要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 向开户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专项资金性质的证明文件。
定期存款是单位客户与银行约定存款期限,将暂时闲置的资金存入银行,在存款到期支取时,银行按存入日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的一种存款。定期存款账户不能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支取现金,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原转存账户。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允许部份提前支取一次,期限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办理定期存款实行账户管理,办妥手续后,我行为存款人开具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人开户证实,不能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人民币通知存款是指存款单位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开户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款项的存款品种。通知存款不管实际存期的长短,统一按存款人取款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一天通知存款需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需提前七天通知约定存款支取金额。通知存款最低起存金额50万元,需一次性存入,可一次或分次支取,每次支取金额限10万元以上,账户留存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低于50万元,做一次性清户处理。
人民币协定存款是指开户单位通过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期限、商定其结算账户需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由银行对基本存款额度内的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部分的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人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给付利息的一种存款。协定存款的起存金额为50万元,按季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随之调整。协定存款合同期限为一年,到期时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合同或修改合同即视为自动延期一年,协定存款账户连续使用两年后仍需继续使用的,须于开户银行重新续签《宜宾市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事宜。
关于银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的信息公示
尊敬的客户:
按照财政部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要求,我行函证业务已实行统一集中处理,现将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函证业务集中处理机构
宜宾市行政辖属区县所有网点回函业务的集中处理机构为宜宾市商业银行总行清算中心;内江市行政辖属区县所有网点回函业务的集中处理机构为宜宾市商业银行内江分行财务会计部。集中处理机构具体信息如下:
单位客户开户行辖属行政区划 | 函证业务受理机构名称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受理机构地址 |
宜宾市 | 宜宾市商业银行总行清算中心 | 李燕 | 0831-8241251 |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女学街1号 |
内江市 | 宜宾市商业银行内江分行财务会计部 | 闻亚慧 | 0832-2229776 | 四川省内江市滨江东路“世纪滨江”21号楼 |
二、函证业务受理类型及方式
(一)纸质和数字函证业务我行均可受理,邮寄询证函、跟函、数字函证接受的格式为银行询证函格式一/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验资业务邮寄询证函、跟函可由集中处理机构或开户行受理,其他邮寄询证函、跟函和数字函证中1-14项及附表均由集中处理机构受理,第14项其他是对询证函格式中1-13项内容的补充和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重大且应予函证的其他事项。
(二)采用跟函方式询证的,应同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开立的介绍信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前往我行集中处理机构相应地址办理。其中介绍信应注明被询证单位、函证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信息,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三)采用数字函证方式询证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通过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向我行发送数字函证,被询证单位需到开户行进行授权确认,我行通过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进行回函。
三、函证业务受理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要求填写银行询证函,对不满足该文件及我行公示要求的,我行将不予受理,并予以通知或退回处理。
(二)采用纸质银行询证函进行函证,银行询证函应当由被询证单位加盖骑缝章,被询证单位在预留签章处加盖的单位印章作为骑缝章;如同一客户有多个账户且预留印鉴不同,应加盖扣款账户预留印鉴。如果采用数字函证方式,则不作强制要求。
(三)若被询证单位在我行开立的账户已注销,请咨询开户行或相应集中回函机构,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询证业务。
四、回函印章
银行询证函加盖的回函印章为我行各集中处理机构的业务公章,也用于函证相关事宜的书面通知。函证宜宾市行政辖属区县内网点,回函专用章统一为“宜宾市商业银行业务公章(1)”;函证内江市行政辖属区县内网点,回函专用章统一为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业务公章(1)”。
五、收费标准
函证服务手续费属于市场调节价,我行提供回函服务的手续费收费标准为200元/笔,具体收费执行情况以《宜宾市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优惠项目表》对外公示为准。目前,我行提供的回函服务暂不收费。
六、业务咨询与投诉
函证业务咨询、对回函有疑问,可致电我行集中处理机构;如遇回函不及时、存在收费或其他服务问题的,请拨打我行函证业务投诉电话:0831-96578。
特此公告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