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章程

      电子银行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市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操作,保证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宜宾市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是通过因特网终端、电话、手机等电子设备渠道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具有信息查询、支付结算、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功能。

      第三条 凡在宜宾市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信誉良好的客户均可申请电子银行服务。

      第四条 办理宜宾市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的所有客户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及与宜宾市商业银行签订的协议。

      第五条 宜宾市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类别(企业、个人)、注册状态(柜台注册、自助注册)和客户申请项目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六条 客户可在宜宾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注册,也可通过电子自助渠道办理部分电子银行业务注册。客户办理电子银行注册等业务时,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与银行签订服务协议。

      第七条 宜宾市商业银行电子银行客户身份认证方式有客户证书和静态密码。客户证书是指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静态密码是指客户自行设定的,用于判别客户身份的字符信息。宜宾市商业银行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类型的不同,为客户提供不同安全策略和身份认证工具,以确保客户资金、交易、信息等安全。

      第八条 宜宾市商业银行以客户的注册号(客户号、注册手机号码等)或账号(存折账号、银行卡号等)或客户数字证书及相应密码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并以客户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作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凡是以正确的客户身份标识及相应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客户自身所为。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合法有效凭据。

      第九条 客户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注册号、账号或客户数字证书及其所对应的密码等重要资料,不得公开或提供给他人使用。如发生证书损坏、遗失或密码泄漏、遗忘等,应及时到宜宾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补办或密码重置等。因客户保管不善、处理不及时等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条 客户可使用电子银行办理银行卡口头挂失,挂失即生效,客户办理口头手续后,还须及时到柜台补办书面挂失,对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客户因遗失银行卡、证书介质产生的经济损失,宜宾市商业银行不承担责任。客户解除挂失,须到宜宾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

      第十一条 数字证书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三年,过期失效,客户可在数字证书到期前提前一个月到宜宾市商业银行办理续期手续,每次续期为三年,续期次数不限。

      第十二条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时应注意防范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或用户名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利用木马病毒、假网站、假短信、假电话等手段获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二)数字证书介质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数字证书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

      (三)客户更换手机号时,未将以原手机号开通的短信服务取消,当该手机号被运营商发放给其他人时,可能造成客户的账户信息泄露等情况。

      (四)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预留银行印鉴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册电子银行,并可能因此发生账户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等情况。

      第十三条 客户有义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银行。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妥善保管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数字证书介质、预留银行印鉴等,不得交给他人或非授权人员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留下卡号、存折账号、身份证号、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二)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存折密码、电子银行登陆密码、证书介质密码等重要信息,不要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要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 

      (三) 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或字母)作为密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如其他网站会员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数字证书介质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更换。 

      (四)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保护用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电子银行;变更手机号时,应将以原手机号注册开通的短信服务取消。 

      (五)使用网上银行直接登录http://www.ybccb.com网址,使用手机银行直接登陆APP应用软件,或拨打96578或其它宜宾市商业银行网站指定电话,不要通过其他网址、号码或链接登录电子银行。

      (六)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进行支付时,不要开启操作系统及MSN、QQ等软件工具的远程协助功能,应在核对收款方、支付金额等信息无误后再确认支付;在使用完电子银行并安全退出后,还应及时取出数字证书介质并妥善保管。

      (七)客户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电子银行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宜宾市商业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指定账户。客户如有疑问,可拨打96578或其它宜宾市商业银行网站指定电话,或到宜宾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第十四条 因宜宾市商业银行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或法律规定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客户账户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责任。因客户泄露交易密码,或未尽到防范风险与保密义务,或因客户引起的其他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宜宾市商业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注册、变更、注销等业务时,须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资料,到宜宾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手续。部分业务的注册、变更或注销事项也可通过电子银行自助办理。

      第十六条 宜宾市商业银行有权在发生下列情况时暂停或终止客户电子银行服务:

      (一)客户申请开通或使用宜宾市商业银行电子银行时提供了伪造或虚假信息的;

      (二)客户利用电子银行系统故障、差错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非法目的,用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三)发生他人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电子银行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四)客户未按规定缴纳相关服务费用且电子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缴付电子银行相关费用;

      (五)客户申请电子银行服务所涉及全部账户已经销户等。

      第十七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按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更,宜宾市商业银行将通过网站及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十八条 宜宾市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电子银行系统设备和数据,保障电子银行运营安全。在宜宾市商业银行履行上述合理义务的前提下,如因设备维护或维修、设备或通讯线路故障、以及断电、停电、病毒爆发或交易中偶发因素导致部分或全部电子银行业务暂时无法办理,客户可到宜宾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渠道办理相关业务;非因本行过错或因其他不可预测、不可控制因素及不可抗力原因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宜宾市商业银行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宜宾市商业银行有权不时对电子银行系统、服务功能等进行升级、改造,并有权增加、变更或终止电子银行提供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对于系统升级改造、数据迁移转换导致客户账户信息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账号),在不影响客户使用前提下,宜宾市商业银行将采取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若客户于生效日期后仍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即视为客户接纳相关调整。

      第二十条 宜宾市商业银行不介入注册客户与第三方的商业纠纷,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提供交易事实证明。

      第二十一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遵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相关服务协议的规定与宜宾市商业银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变更,宜宾市商业银行将提前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适当方式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通告。在通告期,客户若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宜宾市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的,可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通告期满客户未注销电子银行的,视为同意接受对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宜宾市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