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证业务

      关于银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的信息公示

    尊敬的客户:

      按照财政部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要求,我行函证业务已实行统一集中处理,现将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函证业务集中处理机构

      宜宾市行政辖属区县所有网点回函业务的集中处理机构为宜宾市商业银行总行清算中心;内江市行政辖属区县所有网点回函业务的集中处理机构为宜宾市商业银行内江分行财务会计部。集中处理机构具体信息如下:

    单位客户开户行辖属行政区划

    函证业务受理机构名称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受理机构地址

    宜宾市

    宜宾市商业银行总行清算中心

    李燕

    0831-8241251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女学街1号

    内江市

    宜宾市商业银行内江分行财务会计部

    闻亚慧

    0832-2229776

    四川省内江市滨江东路“世纪滨江”21号楼

      二、函证业务受理类型及方式

      (一)纸质和数字函证业务我行均可受理,邮寄询证函、跟函、数字函证接受的格式为银行询证函格式一/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验资业务邮寄询证函、跟函可由集中处理机构或开户行受理,其他邮寄询证函、跟函和数字函证中1-14项及附表均由集中处理机构受理,第14项其他是对询证函格式中1-13项内容的补充和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重大且应予函证的其他事项。 

      (二)采用跟函方式询证的,应同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开立的介绍信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前往我行集中处理机构相应地址办理。其中介绍信应注明被询证单位、函证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信息,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三)采用数字函证方式询证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通过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向我行发送数字函证,被询证单位需到开户行进行授权确认,我行通过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进行回函。

      三、函证业务受理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 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要求填写银行询证函,对不满足该文件及我行公示要求的,我行将不予受理,并予以通知或退回处理。

      (二)采用纸质银行询证函进行函证,银行询证函应当由被询证单位加盖骑缝章,被询证单位在预留签章处加盖的单位印章作为骑缝章;如同一客户有多个账户且预留印鉴不同,应加盖扣款账户预留印鉴。如果采用数字函证方式,则不作强制要求。

      (三)若被询证单位在我行开立的账户已注销,请咨询开户行或相应集中回函机构,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询证业务。

      四、回函印章

      银行询证函加盖的回函印章为我行各集中处理机构的业务公章,也用于函证相关事宜的书面通知。函证宜宾市行政辖属区县内网点,回函专用章统一为“宜宾市商业银行业务公章(1)”;函证内江市行政辖属区县内网点,回函专用章统一为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业务公章(1)”。

      五、收费标准

      函证服务手续费属于市场调节价,我行提供回函服务的手续费收费标准为200元/笔,具体收费执行情况以《宜宾市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优惠项目表》对外公示为准。目前,我行提供的回函服务暂不收费。

      六、业务咨询与投诉

      函证业务咨询、对回函有疑问,可致电我行集中处理机构;如遇回函不及时、存在收费或其他服务问题的,请拨打我行函证业务投诉电话:0831-96578。

      特此公告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9日